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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首套房退契税说明
点击:303492
来源: maojj
时间:2015-06-04
导读:很多朋友可能还不知道,目前,若我们在某个区只有一套房的话,根据现行政策,是可以按首套房计算的。也就是说,可以按首套房的契税缴纳比例1%进行契税缴纳,若多缴纳了的,可以到所在区的房管局退契税。

很多朋友可能还不知道,目前,若我们在某个区只有一套房的话,根据现行政策,是可以按首套房计算的。也就是说,可以按首套房的契税缴纳比例1%进行契税缴纳,若多缴纳了的,可以到所在区的房管局退契税。

    我们来按照政策文件解读一下契税到底是怎么个退法:
    重庆市主城区首套按揭购房财政补助政策主要内容和申报办理程序

    一、主要内容
  1、补助对象:2008年12月1日起(签订正式购房合同为准),在重庆市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南岸区、北碚区、巴南区、渝北区、北部新区缴纳个人所得税、并在上述区域以按揭方式购买属其唯一住房的购房产权人。享受财政补助的产权人再次购买住房则不再符合补助条件(唯一住房原则)。

  2、补助方式和计算:财政补助采取按补助年度计算,即从产权人购买住房后支付按揭本息的首月起算连续12个月止为一个补助年度,以后的补助年度以此连续类推。

    在补助年度内,以实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的40%为限,高于按揭本息的,按按揭本息额度给予补助;低于的,按个人所得税40%的额度给予补助。总累计补助金额不得超过住房总价的30%。

    二、申报办理程序

  产权人在一个补助年度结束后3个月之内,向其个人所得税缴纳入库区的区财政局申报办理。并统一按以下要求提供资料:

  1、个人首套按揭购房财政补助申报表(格式附后,空白表可向区财政局索取)。产权人应本着诚信守法的原则,填列有关事项,说明相关情况,确保所提供的资料真实合法。
  2、身份证复印件(区财政局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
  3、购房所在区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出具的首次购房证明。
  4、购房合同(区财政局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
  5、产权人与银行的购房按揭合同(包括抵押合同,区财政局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
  6、按揭银行认定的按揭本息支付证明。
  7、住房产权证复印件(区财政局审核、留存复印件)。
  8、区地方税务局认定的且能确定其纳税入库所在地的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

    三、各区财政局及市财政局咨询电话:
  渝中区财政局:63703137
  江北区财政局:67108338
  沙坪坝区财政局:65368354
  九龙坡区财政局:68783443
  大渡口区财政局:68173307
  南岸区财政局:62948853
  北碚区财政局:68317683
  渝北区财政局:67375028
  巴南区财政局:66224779
  北部新区财政局:67460751
  两江新区财政局67573857
    重庆市财政局:67575656

 

   财政局首套房退税文件链接:http://jcz.cq.gov.cn/Html/1/zwgk/bszn/2012-09-21/45420.html
 

 具体政策解析

1.一个补助年度:就是从你按揭第一次首付那个月算起,连续算12个月,我是2013年6月22号交的第一笔按揭款,我的补助年度就是2013年6月-2014年5月,切记要在一个补助年度结束后3个月内去办,不然就视为自动放弃,像我的话就只能在6.7.8这三个月之内去办,不然就视为我自动放弃了。
 

2.补助金额以实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的40%为限,高于按揭本息的,按按揭本息额度给予补助;低于的,按个人所得税40%的额度给予补助。比如你一个补助年度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总和的40%为1000元,这一年你缴纳的按揭本息总和是800元,那么就按800元补助;如一个补助年度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总和的40%为1000元,这一年你缴纳的按揭本息总和是2000元,那么就按1000元补助。 

  

 

关于个人首次购房按揭财政补助政策有关问题处理办法

    为落实好市政府关于个人首次购房按揭补助政策,鼓励居民改善居住条件,并在执行过程中更好地贯彻依法行政的有关要求,结合近期集中反映的情况,经报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公告如下:

  一、关于申报超期问题。
  个人首次购房按揭财政补助政策规定:产权人在一个补助年度结束后3个月之内,向其个人所得税缴库区财政局申报办理。此前,考虑到政策出台初期部分产权人了解信息可能滞后,对首次申报超期的适度从宽。现政策执行已逾三年,为确保政策的严肃性和补助资金的有序安排,对于首次申报超期的,再给予一定的过渡期,即在2012年11月30日前(含当天)申报的,可纳入个人首次购房按揭补助范围给予办理(为简化手续,在符合补助条件的前提下,可将多个补助年度合并办理)。2012年11月30日后,不再接受超期补助年度申报的办理。对于非首次申报超期的,继续严格执行“产权人应在每一个补助年度到期后的3个月内申报办理”的规定,超期不接受申报办理。

  二、关于符合补助条件但暂未取得产权证的申报问题。
  产权人符合补助条件,但补助年度结束后(从产权人支付按揭本息的首月起连续12个月为一个补助年度,以后的补助年度以此类推)暂未取得产权证的,也应按办理程序在3个月内及时申报。区财政接受申报并办理审核,相关补助资金待产权人取得产权证后再予拨付。

  三、关于享受补助住房的交易合同与按揭贷款合同房价不一致问题。
  享受补助住房出现的交易合同与按揭贷款合同房屋总价不一致时,取交易合同总价为基数来计算累计补助金额上限。如交易合同总价低于上缴契税总价的,可按上缴契税总价(以契税完税凭证注明的为准)为基数来计算累计补助金额上限。

  四、启用新的“个人首次购房按揭财政补助申报表”。
  为便于补助数据的记录、审核及统计,从公告之日起启用新的“个人首次购房按揭财政补助申报表”,下载地址为重庆市财政局官方网站“政务公开”-“办事指南”,请有需要者自行下载使用。

  五、关于申请享受补助有两个(或以上)产权人问题
  产权人是指申请享受补助住房的所有产权人(以产权证记载为准),所有产权人都要符合“唯一住房”的条件该套住房才可以享受补助。如果两个(或以上)产权人都缴纳个人所得税则均可以纳入计算补助的范围。当两个(或以上)产权人在不同区缴纳个人所得税时,由两个(或以上)产权人分别向各自缴纳个人所得税所在区的区财政局申报。在补助年度内,如两个(或以上)产权人的个人所得税40%部分合计超过申报补助住房支付按揭时,区财政可按纳税多少的顺序办理。同时,每个产权人在申报时应将其他产权人的申报资料作为附件一并报送,以便有关区财政局了解该套住房完整的申报情况。


附重庆市财政局网址http://jcz.cq.gov.cn/Html/1/zwgk/bszn/2012-09-21/45420.h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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